為落實海關總署優化營商環境部署要求,服務好地方經濟發展,讓廣大進出口企業更加充分地了解禁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提高企業申報的規范性水平,提高通關效率,壓縮通關時間,特對進出口貨物禁限管理規定中的監管證件作如下梳理:
一、海關進出口環節需要驗核的監管證件有哪些
01
監管證件定義
一般是指海關依據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的分類標識。
02
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依據
1.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國家主席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與貿易管制有關的行政法律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等。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實施憲法和法律,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涉及貿易管制范疇的行政法規很多,是國務院依據上述法律及其它國家相關法律制定頒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
3.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總稱,其效力低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我國現行的涉及對外貿易管制屬行政規章范疇的規范性文件很多,涉及的范圍也很廣,同時也是包括海關在內的國家各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行政執法中最直接、最廣泛的法律依據。舉例如下: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
《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等。
4.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并確定其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也是國際法主體間相互交往的一種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國在通過國內立法實施本國進出口貿易管理和管制的各項措施的同時,必然要與其他國家協調立場,確定相互之間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實現其外交政策和對外貿易政策所確立的目標,因此國際貿易條約與協定便成為各國之間確立國際貿易關系立場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我國目前所簽訂生效的各類國際條約,對于我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具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這些條約雖然不屬于我國國內法的范疇,但就其具有與國內法同樣的約束力這一意義上而論,它也是我國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可將其視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
目前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涉及貿易管理的國際條約主要有: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簽訂的有關雙邊或多邊的各類貿易協定;
《京都公約》——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CITES公約);
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國際公約;
1971年《精神藥物國際公約》;
《倫敦準則》——關于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國際公約;
《鹿特丹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國際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
03
海關進出口環節需要驗核的
監管證件種類
近年來,我國口岸管理部門大力精簡進出口環節的監管證件。目前,進出口環節需要驗核的監管證件已從2018年的86種精簡至41種,減少了52.3%。截至2021年底,進出口環節共有41種監管證件需驗核,除音像制品(版權引進)批準單、軍品出口許可證、進口產品國外官方機構簽發的證書等3種證件未實現聯網外,其余38種監管證件,已全部可通過“單一窗口”網上申請、網上辦理,并實現聯網核查(詳見下表)。



二、海關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申報要求有哪些
01
聯網核查相關要求
進出口監管證件聯網核查,是指海關與商務部、生態環境部等主管部門直接聯網交換進出口貨物監管證件信息:如商務部授權發證機關簽發進出口許可證件,同時將許可證件電子數據傳輸給海關總署,進出口貨物通關時,海關在通關環節進行比對核查,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許可證件核銷數據反饋商務部。
因海關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需要、計算機系統故障、其他管理部門需要等原因驗核紙質許可證件的,為保障貨物報關手續通暢,申報單位或申請人可以申請轉為有紙報關作業。對于因保密需要等特殊情況未實施聯網核查的許可證件,仍按照現行管理規定執行,海關應驗核紙質許可證件并辦理海關手續。
02
填制要求
《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關于監管證件填報的規定有兩條:
第十六條、許可證號
填報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第三十一條、隨附單證及編號
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證代碼表》選擇填報除本規范第十六條規定的許可證件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隨附單據代碼及編號。
本欄目分為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證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證件編號。
以大連關區涉證商品數量占前三位的許可證件為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填報,代碼欄填報相應的監管證件代碼(7、O、v),在編號欄填報自動進口許可證號;《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也需填報在報關單“隨附單據”欄,代碼為"U",編號欄填報對應的編號;《出口許可證》填報在報關單“許可證號”欄,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三、企業須知
在此,提醒廣大進出口企業,對已實現聯網核查的監管證件,海關在通關環節可進行自動比對核查,進出口企業充分了解禁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并在進出口貨物通關過程中遵照執行,會有效提高報關單填制的規范性水平,提升聯網核查自動比對準確率,從而進一步加快通關速度。